平江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带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共同出资购买了木船、蓄电池、船用弦外机等捕鱼工具,先后多次在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非法方式进行捕鱼。2018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商议一起去捕鱼,随后三人携带电鱼工具驾驶木船,到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平江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接反电鱼联盟志愿者的举报赶至现场,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东等人捕鱼所用的木船、电鱼机、船用舷外机等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斑鳜鱼4条、黄颡鱼l条、鲤鱼10条、钩鱼14条、鲶鱼2条、红眼鳟鱼1条、小杂鱼14条,共计10.36公斤)。
经平江县渔政管理站认定,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作案所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作业工具。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三人的捕捞行为影响鱼类繁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水体污染,渔业资源修复折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59.3元,另有生态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电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华、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到案后,被告人王某东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根据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基于以上犯罪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东、王某华、杜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止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斑鳜、黄颡鱼等水产品,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汨罗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损失共计人民币2459.3元,生态损害评估咨询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4459.3元。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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