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帮人送毒品获刑十年十一个月
发布日期:2019-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了解,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其在服刑期间被监狱依法提请减刑后提前刑满释放;韦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二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相识,出狱后结拜为“江湖兄弟”,蒋某是韦某的“大哥”,蒋某向韦某提供吸食的毒品和零花钱,韦某听从蒋某的吩咐。
2018年6月12日,家住阳朔的吸毒人员莫某为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及电话找到被告人蒋某,后二人商定,蒋某以每克210元的价格向莫某贩卖毒品冰毒40克,货到付款。被告人韦某受蒋某的指使,经与莫某电话、微信商定,并收取莫某100元车费后,携带由蒋某交予其向莫某贩卖的三包毒品,从桂林市区乘坐桂林至阳朔的班车前往阳朔县城将毒品冰毒转交莫某。当日18时许,韦某乘坐的班车行驶至阳朔县葡萄镇金宝路口时,阳朔县公安局民警依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提供的线索在该班车上将韦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三包毒品。经当面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39.76克。当晚22时许,民警依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提供的线索在桂林市七星区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将蒋某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的出租房内分别查获其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6袋、用玻璃试管盛装的毒品2管、黑色和银色电子称各一台,在其驾驶的轿车驾驶室脚垫下查获毒品1袋。经当面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33.36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甲基胺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被告人蒋某、韦某及莫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运输、贩卖;被告人韦某明知蒋某贩卖毒品而受其指使,将毒品从桂林市区携带到阳朔县城转交给购买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均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起纠集指挥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受蒋某指使运输、贩卖毒品给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二人系累犯,且蒋某是毒品再犯,阳朔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维护社会秩序,阳朔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始终把从严惩治作为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2018年6月份以来,该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2件60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缓刑适用率为零。通过毒品犯罪案件的从快审理、从严判决,有效的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对遏制和预防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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