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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资料: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9-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填空记忆:首先考虑:只要是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的,都认定归个人使用。
  (谁)→(以谁名义)→(为谁谋取利益)“个人”多的话就是“归个人使用”
  【2010-2-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2.三种行为方式
  (1)“进行非法活动”(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3.下列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法律 教育 网
  (l)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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