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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 两男子双双获刑

发布日期:201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朱宇全 曾兰秀)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黄某、易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黄某、易某均为永福县人,其中易某系未成年人。2019年1月,黄某将购买来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分装成小包,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幸,易某帮其送货。同月,黄某、易某在永福县三皇镇某酒店容留杨某、黄某财、姚某等8人(其中包含2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同月底,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吸毒人员数名,经现场尿液检测,被抓获人员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并在该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9小包,合计净重2.5克,经鉴定均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8年,秦某联系黄某让其帮购买枪支。同年10月,黄某以5000元价格购得一支防64式枪支及弹药,后以5800元价格卖给秦某,从中获利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被告人易某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易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易某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在本案毒品犯罪中,涉及未成年人,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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