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丢失枪支不报罪

发布日期:2019-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1.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因此,本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所谓“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后果与间接危害后果。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
  4.主观上: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故意的,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