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法院审结一宗贩卖、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9-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6月17日,谭某以“茶饼”为毒品冰毒的代号,通过微信与雷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雷某为从中赚取差价,作为居间介绍者,以“猪肉”为冰毒代号联系了化名为“花东”的男子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并与“花东”谈好要3盒“猪肉”(指冰毒),每盒约重50克,单价8000元。因想从中赚取每盒1500元的差价,雷某便联系谭某称冰毒的价格为每盒9500元。谭某表示不够钱支付毒资,雷某则主动提出用自己朋友的小汽车作抵押,从而促成了谭某与“花东”之间的毒品交易。
同月19日22时许,雷某、谭某到达事先与“花东”约定的交易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某酒店对面路段,谭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万元给“花东”,雷某则将其朋友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花东”,并按照“花东”的指示将在路边花基里拿到的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的毒品交给了谭某。交易完成后,谭某从所购毒品中抽取了2小包给雷某作为报酬,并搭乘事先约好的租用车从广州返回台山。雷某随谭某一起乘车返回台山。
同月20日1时许,雷某、谭某在台山市大江镇大江高速收费站处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棕色单肩包里搜出毒品145.95克,并从雷某身上缴获谭某给其的毒品2小包,重3.86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出于牟利的目的,在毒品买方、卖方之间牵线搭桥,主动以自己控制的小汽车作为抵押物,促成谭某与“花东”的毒品交易,且在交易中抬高价钱从中攫取利益,属居中倒卖行为,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谭某在购得毒品后,搭乘租用车将所购毒品从广州运回台山,客观上改变了毒品的地理位置,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台山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谭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各人民币3万元。该案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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