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审宣判一“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7月1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50万元;判处曹某等其余1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陆续招募被告人曹某、蔡某及潘某等人担任公司审核部、话务部、财务部负责人,被告人虞某、陈某、杨某等人为放款财务人员,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通过他人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2018年1月,公司内部成立催收部,招募被告人何某、吴某担任催收部组长,并招募李某、林某等人为催收人员,强行索债。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蔡某、何某、吴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
以被告人陈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先后向数万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正常家庭、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其中,被害人梁某服毒自杀死亡、董某跳楼自杀致伤。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2月开始,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
绍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纠集并组织、领导被告人曹某、蔡某、何某、吴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曹某、蔡某、何某、吴某等人应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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