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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浅析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曹乐维律师
    这一问题各地标准都不一样,云南省、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可以看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种,适用《社会保险法》确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然后再参照地方规范性文件,认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如浙江省,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区,广东省的佛山市、湛江市等地区(深圳市直接适用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但其规定的待遇也是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计算方式则适用地方政府规章);
2、第二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再参照地方规范性文件,认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以此认定其计算方式,如北京市;
3、第三种,直接适用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此认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及其计算方式,如广东省的广州市、惠州市、韶关市等地区,云南省的曲靖市、玉溪市等地区。
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这个同样的问题,由于法律适用不一样,得出的审判结果也大为不同。也许有人会说,因为各地的社会发展、经济形势等情况存在差异,如果全国都只适用一种统一标准,这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但是,从本文所举的例子来看,作为我国一线城市中的北京、广州、深圳,其社会发展、经济形势等情况应该是类似的,按理说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这个民生问题上,其标准应当统一或接近统一,或者说其标准最起码不应差距过大,但由于上述三地在劳动保障立法现状(或规范制定现状)的差异明显,造成了北京、广州、深圳在待遇标准上的明显差异,三个一线城市的状况尚且如此,那更不用说全国各地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上五花八门的标准了,有些省(或直辖市)内的各地、市之间在待遇标准上甚至也是自相矛盾,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也给我们法律人带来了困惑,这样既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发展。
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作为全国人民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那么自《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之日起,各地法院就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而不应再依据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来认定除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之外的待遇,否则会有在法外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的嫌疑。
当然,由于《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如何计算,各地法院参照地方规范性文件来认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计算方式,这也是合法合理的,但总体来说,法院的审判结果也不应超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框架。
     关于支付渠道,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已经生效并已施行七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履行支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定职责,即使地方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性细则,亦可参照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从本地方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出发,认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并给付遗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地方尚未出台相关细则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此外,为职工缴纳及代扣代缴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及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一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向职工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这也是各地法院统一的判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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