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各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直属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为此,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费补助费,其他待遇不予享受。
4、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他待遇不予享受。
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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