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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消防不合格 租赁合同还有效力吗

发布日期:2019-08-01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5日,武某与山东省日照市某家电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家电公司将自己有权对外转租的房屋租赁给武某用于开电玩城,租期10年,租金每年30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公司即将该涉案房屋交付给武某。次日,武某即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此后武某多次要求家电公司提供该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家电公司一直未能提供。
同年8月6日,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武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消防备案手续到位,过期承担一切损失。到期后,家电公司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2012年9月3日,武某与家电公司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出租方到约定期间未给承租方提供消防备案书,造成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给承租方造成损失,承租方现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自2012年9月3日起出租方不向承租方计算房租。后家电公司迟迟不返还武某预交的租金并拒绝赔偿武某的损失。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家电公司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家电公司返还武某租金及押金165,068元并赔偿武某损失268,865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第二条 “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条“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的规定,武某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故原家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虽然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租赁房屋的消防验收是武某开办电玩城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家电公司家电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导致武某无法办理电玩城开业前所需手续,致使武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武某提出解除合同,家电公司家电公司亦同意解除,经家电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导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在家电公司,家电公司应当返还武某所交租金及押金并赔偿武某的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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