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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08-02    作者:许剑律师
(一)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车辆时未向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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