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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各种途径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8-08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协商。劳动者可以自行与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公司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尽快解决纠纷。
(2)调解。如果劳动者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主要有: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可以担任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的人以及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2款做了明确规定;
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③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组织。主要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设立的调解组织和依托地方工会设立的调解组织。以北京市为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北京市总工会牵头在北京市各区、县均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或接受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调解可以不经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但在北京各区均设有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另外在用工比较密集的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4)诉讼。诉讼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法院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除外),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甚至在一些较大城市,比如北京有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庭审判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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