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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启动征地程序的危房,能否通过危房鉴定来强制拆除?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征收拆迁过程中,作为征收方最惯用的套路,以“拆违”代“拆迁”已经引起了被征收方的警惕。然而,随着大家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征收方的套路也在不断翻新。
最近,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待一些当事人的咨询时,发现当有的征收方打着“拆除危房”的旗号实施拆除时,一些被征收方又陷入了新的套路——被所谓的“危房”忽悠,忽略自家房屋正在面临征收拆迁的实际情况,等房屋被拆后再索要补偿,却被告知危房拆除的补偿极低。
往往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方满腹疑问。
一方面,觉得自家房屋正在面临征收拆迁,好像应该按照法定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另一方面,又觉得征收方说的似乎“也有点儿道理”。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况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例回顾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之中,王江超等3人就碰上了这种情形。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江超等3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
王江超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点评该案作为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的意义之中提出: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点评,进一步指出了以“拆危”代“拆迁”的违法之处。
“程序滥用”指的正是征收方意图以危房拆除程序替代应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程序,目的即在于避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拆迁补偿程序。这种行为假借紧急避险的名义,实质上进行违法强拆,严重侵害了被征收方合法的利益。
实践中,虽然“以‘拆危’代‘拆迁’”发生的概率比“以‘拆违’代‘拆迁’”要少,但依旧值得被征收方警惕!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法律对于这种以“危房拆除”替代征地程序的做法持完全的否定性态度。广大被征收方如果碰上这种看似温情、实则暗藏陷阱的情况,务必擦亮眼睛保持警惕。必要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有助于被征收方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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