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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造事务忙,强拆也应按法走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侯孔燕律师【被告】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某区的房屋之后,将地下房屋部分作为浴池和美食城进行经营。然而2017年11月17日的一场填充式强拆,让某公司的地下营业场所就此消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先生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房屋的地下部分在道路改造工程红线区内,妨碍了道路改造,因此才有了上述某区政府下设的应急抢险指挥部强拆的这一幕。
在城市公共利益面前,公司的利益就能这样被牺牲么?祖先生辗转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由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侯孔燕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其维权。京平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发现某区政府称为“抢险拆除”的行为应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然而在这一行为之中,某区政府只下达了催告书性质的《抢险搬迁公告》,并未送达正式的行政强制决定书。
京平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应作出合法的行政强制决定书,并在作出该决定之前应依法催告当事人自行执行。只有在当事人既不选择行政复议或诉讼,也不自行执行时,才能以行政强制决定书的形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某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应属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维护城市交通公共利益任务紧压力重,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不可突破,本案之中所涉强拆行为缺乏正式的行政强制决定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应急抢险填充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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