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是以刑事诉讼已经成立,且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为前提(法律表述上可能是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但实属同一个概念)。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或财物被毁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其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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