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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周岁的孩子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9-08-14    作者:石闯律师

黄某菊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7月11日与李某军因感情不和经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李某军抚养。双方虽然约定孩子由李某军抚养,但李某军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导致孩子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成绩、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李某军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李某于2004年5月25日出生,至今已年满十周岁,其本人表示愿意随黄某菊一起生活。而且黄某菊有住房和稳定的收入,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黄某菊家庭其他成员也非常支持黄某菊的做法,表示尽力配合黄某菊抚养教育李小某。
为此黄某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婚后子李小某变更为由黄某菊抚养;李某军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李小某十八周岁时止。
李某军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黄某菊不适合抚养孩子。黄某菊已再婚生有一女孩,李某军虽已再婚,但因年龄偏大、国家政策等不可能再生育。黄某菊品行、习惯和生活作风不好,孩子跟由黄某菊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李小某跟李某军及其家人生活已十年,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不利,请求驳回黄某菊的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其中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该案中黄某菊、李某军于2007年7月11日离婚,离婚时虽约定子女李小某由李某军抚养,但离婚后黄某菊、李某军仍是李小某的父母,黄某菊对李小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黄某菊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李小某于2004年5月25日出生,现在已满十周岁,经法院征询李小某的意见,李小某明确表示自己现在愿意随黄某菊生活,该意见是李小某在自愿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意见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另外,黄某菊每月可以领李小某随其生活四天,李小某对黄某菊的家庭、生活环境也较为熟悉,变更抚养关系没有对李小某的健康成长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因此,对黄某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据此,法院判决,黄某菊、李某军的婚生子女李小某原由李某军抚养,现变更为由黄某菊抚养,并直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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