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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钢板及螺丝内固定物取出术,因医疗过错致桡神经损伤

发布日期:2019-08-1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李某某因外伤致右肱骨上段骨折为取内固定物就诊于被告医院,被告医院在为其取固定物过程中由于医疗过错行为致其右桡神经损伤。此次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经鉴定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2019418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33475.7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肱骨骨折,内固定物,桡神经损伤
一.引言
外伤致肱骨骨折取内固定物,医疗过错致患者桡神经损伤,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82民初6583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肱骨干骨折,术后为取内固定物于201852日入住被告xxxx医院,在手术室臂丛麻醉下行钢板、螺丝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出现桡神经损伤表现。于2018528日转诊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治疗,于530日实施右上臂桡神经探查、松解术,术前及术中诊断为右肱骨骨折术后,右上臂桡神经损伤。
三.裁判结果
患者李某某因外伤致右肱骨上段骨折为取内固定物就诊于被告医院,被告医院在为其取固定物过程中由于医疗过错行为致其右桡神经损伤。此次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经鉴定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故责任比例为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2019418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33475.7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出院后经原告自行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xx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xxxx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某的右桡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xxx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被鉴定人李某某右桡神经损伤的后果中承担完全原因。被鉴定人李某某的右桡神经损伤后果评定为九级伤残。因被告xx医院对此鉴定的参与度、是否存在过错及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诺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重新鉴定。
(二)医方辩称:在合理划分责任的前提下,我院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
(三)医疗鉴定意见:xxxx医院在对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xx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右桡神经损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李某某本次损伤的误工期限以272.5日为宜。李某某本次损伤的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李某某本次损伤的营养期限以45日为宜。
(四)法院观点:原告要求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护理费应按重新鉴定90日保护;误工费应保护其住院至评残前一日;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保护500.00元为宜;精神抚慰金应保护10000.00元为宜。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对刀砍伤出血患者抢救中,未及时包扎止血并扩充血容量。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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