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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程智华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下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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