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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日期:2019-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同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身便是犯罪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实施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的,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对本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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