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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征收案件是否可以先于执行?

发布日期:2019-09-02    作者:李建录律师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北京拆迁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影响其在行政程序中的既定力和执行力的规定。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征收中的先予执行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前提是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提出;(2)目的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3)需提供相应金额的财产作为担保。
先予执行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实践中很多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不符合要求,但经常出现被拆迁方应对措施不正确或不及时而导致执行成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得准许先予执行,确需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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