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征收案件是否可以先于执行?
发布日期:2019-09-02 作者:李建录律师
先予执行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实践中很多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不符合要求,但经常出现被拆迁方应对措施不正确或不及时而导致执行成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得准许先予执行,确需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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