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费合理收费应支持
发布日期:2019-09-06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8年2月,朱某就一套面积60平方米、总价155万元的住宅房屋,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 双方约定买卖代理费4万元。同日,朱某与卖家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支付2万元作为中介费。随后,朱某与张某又在当天签订《佣金确认单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定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清佣金4万元,现延期至领取产证前支付清。手写字体“已付2万,尚欠2万”。嗣后,朱某一直拒付,于是中介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4万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居间费用,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居间费用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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