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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购房资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还要给中介费吗?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张静律师
付某通过某著名房产中介公司,向丘某购买一套位于广州某区价值为850万元的房屋。付某不具备广州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即不具备缴纳连续三年(律师提醒,2017317日之后3年社保变5年)广州社保或个税,或广州户口),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可以帮助付某处理社保流水拿到购房资格,付某信之便与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中介方无法兑现给付某拿到购房资格的承诺,丘某以付某没有购房资格为由,不再同意出卖房屋给付某。然中介公司以付某签字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为由,一纸诉状将付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费9万元。
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内容写明:付某系广州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现确认中介公司独家提供咨询及中介服务,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此,付某同意支付9万元给中介公司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本确认书自本人签署之日生效。
诉讼中,中介公司提交了付某签署的《购房资格调查确认表》,显示付某连续缴纳个税或广州社保最长时段从201311月至201611月等,付某确认落款是自己签名,但是表格内容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付某提交了其在广州缴纳社保的历史明细表,显示其从20141月起才开始缴纳社保。也就是说,付某实际缴纳社保时间与《购房资格调查确认表》中的时间不一致。付某没有提交任何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可以帮助付某做社保流水拿到购房资格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定该事实。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促成了付某与丘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付某现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中介的专业机构,应当清楚了解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从本案中介公司提交的《购房资格调查确认表》的内容来看,明显与付某从20141月起才开始缴纳社保不符,故中介公司未能如实审核付某的购房资格文件信息,也存在一定失职,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由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72000元,中介公司提出的超出该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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