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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核载6人实载21人 司机及车主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9年9月11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黄某、詹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筠连县人民法院首次以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对机动车所有人判处刑罚。

  黄某系某小型面包车所有人,詹某系黄某雇请的司机。2019年5月9日,黄某在筠连县筠连镇政府附近收取了19名乘客的车费后,安排詹某驾驶案涉面包车驶往筠连镇水源村方向,途中,詹某又装载了1名乘客。后被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挡获。经核查,二人均无旅客营运资质,该面包车核载6人,实载21人,超载率高达250%。

  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詹某无旅客营运资质,从事非法营运且车辆严重超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从事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当车辆承载人数大大超出车辆的核载人数时,安全隐患会直线上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纳入刑罚范围。只要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驾驶人员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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