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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9-09-17    作者:李建录律师
房屋征收工作有大量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限制,很难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动员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北京拆迁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政府、街道办、房地产管理机构、政府专门组织的项目办、土地储备开发机构等非营利性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拆迁需要经历前期调查摸底、听证、公告、评估、协商洽谈、协议签订、搬迁腾房、安全拆除、补偿安置、结算支付等多个环节,需要一支责任心强、有毅力且相对固定的实施队伍来完成各环节的工作任务。拆迁 (征收)工作的社会性强,具有纠纷暴露的滞后性、诉讼的延续性、房屋拆除的安全隐患性、上访处理的复杂性等特点,不是短期行为所能处置的,离不开作为当事人的实施单位去参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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