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教你彻底搞清楚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单义律师

前几年,自从有人在微博上爆料自己离婚时替前夫背锅——“被负债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好多人痛斥《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公以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就成了大众特别头疼的问题。结婚了的担心离婚的时候重蹈覆辙,没结婚的因此不敢结婚。
法官们也表示,我也很无奈啊,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你说我能超出法律来判决吗?那我们首先来看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针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这个举证难度对债权人来讲还是挺大的。毕竟债权人在借钱的时候,是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来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这么分配举证责任也公平合理。
但是对于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那么基本上都是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及其配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是这两个条件其实等于非直接举债的一方是非常不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问题“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中对于双方的举证责任做了解释说明: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但是举债人的配偶很多情况下根本不知道借了钱,也不知道所借钱款的用途,那么,举债人的配偶对于其未曾经历的事情承担举证责任,很显然也是有失公平的。所以,虽然有了这个最高院的答复,但是网络上依然有很多不同的声音。
其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初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夫妻生活的隐秘性,担心夫妻之间相互配合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会将婚后一方所借债务大部分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是没想到,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而有些人自己为了吸食毒品、赌博等而产生的非法债务,还有一些人私自举借大量外债来大肆消费,甚至也要其配偶来承担责任,还有一些夫妻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甚至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因此,什么样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随后,司法解释相继出台。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反响热烈,不少人拍手称快,毕竟把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一方。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超出家庭生活所需呢?其实目前的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司法实践中也未统一观点,实际上也非常难以确定一个严格的标准。主要是看款项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性支出,例如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为家庭成员治病等。结合我最近收到的一份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该判决中的论述理由部分是根据河南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判断借款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的,当然我对此并不认同,也对此专门跟承办法官探讨过这个问题,法官说也不一定,这个不是统一的标准。
不过,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只要夫妻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一般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对于债务纠纷另案处理,以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核也非常严格,今年明显比去年严格了很多,只要债权人举证不能的,就只会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因此,这个司法解释也提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的时候,为了避免风险,债权人不仅要调查了解债务人本人的偿债能力,也要调查债务人是否已婚,如果债务人已经结婚,最好让债务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对于决定与配偶一起签字借款的夫妇而言,也要清楚自己签字的法律后果,如果并非家庭所需,建议谨慎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