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钟也侵权!斗鱼平台直播中播放他人音乐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9-10-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斗鱼直播平台更是造就了一批以年轻人为主的网络主播职业,通过一个直播平台,一台电脑、一部智能手机下载软件就可以成为网络主播,有些主播凭借高人气“流量”成为“网络红人”,与平台签约、被粉丝打赏,开启多渠道赚钱模式。
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视频中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网络主播依托的直播平台是否能够靠“避风港原则”全身而退?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斗鱼直播平台案一审判决生效,下面揭开直播平台侵权那些事儿。
斗鱼平台网络主播播放他人歌曲
1分10秒被诉赔偿
斗鱼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冯某某在线直播过程中,播放歌曲《恋人心》(以下简称涉案歌曲),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直播结束后,视频被保存在斗鱼平台,观众可随时登录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认为,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斗鱼公司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斗鱼公司未参与视频创作
仅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
是否能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
斗鱼公司:我没有参与该视频作品的创作,视频作品也没有体现平台意志。
音著协:没关系,我告的是你平台提供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的行为。这个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该视频,构成对我的侵权。
斗鱼公司:涉案视频是网络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我只是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是被“避风港原则”保护的,我公司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网络主播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由斗鱼公司享有,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网络主播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涉案视频。
关于“打赏”
斗鱼公司就直播方收到的每笔虚拟礼物以数量为计价单位,且以一定的比例为价值基准进行兑换结算,作为支付给直播方的服务费用。在直播当时、在线点播观看视频及不观看视频时,平台用户都可以选定主播房间号进行打赏,对于打赏收益,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故斗鱼公司才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斗鱼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
为何还是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斗鱼公司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在得知涉案视频侵权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是否能免除责任?海量的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是否能成为免责理由?
根据前述内容,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故其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进行删除的行为不能免责,斗鱼应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而不应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放弃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承担其应负的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
音著协是否有权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
音著协提供了网易云音乐及QQ音乐两个音乐播放软件的网络截图,及涉案视频中播放《恋人心》时的画面,均显示《恋人心》的词曲作者为张超,其与张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该合同,张超是将其所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斗鱼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故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裁判意义
本案判决,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空间交易交往行为责任的裁判,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提示网络直播平台“避风港原则”不是万能的免责理由,在运营中获益的同时,需认识到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必须对其他权利人的既有知识产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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