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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496万养老保险金被挪用,别因为不了解让自己吃了亏!

发布日期:2019-10-1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系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底至2018年初,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共挪用村民缴纳的用于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款项496万元。
        大部分的农民朋友只知道征收土地要给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青苗补偿款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而社会养老保险费却很少有人知晓。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被挪用,是村干部之责,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征地的农民朋友还是要对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了解。
        其实,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很重视,并且在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因此,遇到土地征收,除了本应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外,一定不要忽视社会养老保险费。
        以下是对我国个别省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单归纳整理,各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会有所不同,大家可以在当地政府官网搜索“征地养老保险”等关键词,详细查询当地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对失地的农民来说,养老保险是重要的生活保障,为了幸福的晚年生活,一定要知晓自己应当享受的待遇,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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