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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舞下腰不当致残,舞蹈培训机构承担啥责任

发布日期:2019-10-17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0年出生的小真从4岁开始,每个周末都在父母陪同下到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训教室练习舞蹈(均为化名)。2017年6月的一个周六下午,小真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蝴蝶工作室,课程进行期间,舞蹈教师吴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学员示范下腰动作,没想到意外就此发生,小真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仰面摔倒后出现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状。吴某及小真的母亲随即帮助她舒缓疼痛。大约一个小时后,小真的症状依然没有缓解,其父亲也赶到舞蹈班,一起将小真接回家。当晚18时,小真的父母发现孩子双腿无法站立,即将其送院治疗,之后就开始了漫漫求医路。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虽然被告蝴蝶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主要为舞蹈培训,但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按规定计算为包括医疗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万余元,被告舞蹈工作室承担其中70%共计115万余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该条主要系在校园侵权伤亡事故责任分配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及应承担的责任。据此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性质主要基于法定安保义务,同时还带有一定的合同责任关系相结合一种法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任何辨别能力,监护人又不在身旁,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更高更严格的法定义务。学校承担责任主要情形包括,学校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补救措施;教学设施不合规、卫生不合标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不当;组织带有危险性活动未消除危险隐患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学生发生突发疾病,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9损害扩大或者抢救无效的;教职工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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