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共同财产制继续完善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9-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键词:婚姻法; 共同财产; 变化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以及分配问题,在夫妻关系的存续中,财产划分必须明确,这有助于夫妻之间很多矛盾问题的解决。在最早《婚姻法》版本当中,存在较多的夫妻财产划分模糊的情况,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大,在之后离婚率越来越高的现实情况下,最早的《婚姻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婚姻法》的整体修订和部分修订都在持续进行。未来,《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会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人们更能接受,从而也可以避免很多婚姻中的矛盾问题。
婚姻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一)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一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需要夫妻双方来共同做管理和使用的决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以的,这就违反了《婚姻法》中的规定。当夫妻二人关系破裂并且二人财产分配协商不一致时,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要求,夫妻二人的财产可以做到合理的分配。在传统的夫妻观念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分配并不是很明确,很多夫妻认为对方的财产理所应当是自己的财产,但是实际上并不然,在当前修订过的婚姻法中,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变成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这解决了很多夫妻财产纠纷问题,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不合情理"的争议,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大部分未做明确规定的财产部分都会直接隶属于夫妻财产。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能够帮助夫妻之间的关系形成平等与和谐,而且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保障夫妻二人的生活和谐,二人对于获得相应的家庭财产是有平等的权利,在家庭中,是无法区分夫妻双方所付出的劳动和心力的,所以最为公平的方式就是将夫妻关系中赚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理念发展的过程中,夫妻财产形成了更为明晰的划分。《婚姻法》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变化趋势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在逐渐发生变化的,自建国以来,我国在《婚姻法》中对其中共同财产的范围就多了多次的立法和修改。
(一) 全部共同财产时期
最早我国颁布的《婚姻法》是在1950年,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比较简单,只要结婚了,夫妻个人手上所有的财产也会变为共同财产。当然,之所以《婚姻法》是这样的规定,和当时的社会环境也有关系,那时候刚建国,社会一穷二白,人人手上都没有钱,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下,吃大锅饭,每个人在经济和生活资源的获取上都是限量供应,其实人们并没有多少财产,也就几乎不存在"共同财产"方面的争议。只不过是在离婚时可能存在财产多分或者少分的问题,比如一般来说,婚姻关系破裂中的无过错方多分,有过错方少分。
(二) 共同所有为主,约定为辅
到了1980年,我国《婚姻法》在共同财产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修订,指出,当两个人真正成为夫妻之后,也就是领了结婚证,得到了法律保护之后,二人所获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也是共同财产,家庭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开始得到区分,而且是将原有的家庭财产的观念弱化,而是更多地开始注意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比如,这版《婚姻法》中指出夫妻二人可以在婚前对财产做出约定,比如约定好婚前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进行了书面约定了,那么这些财产的归属权就很明确,如果没有进行书面约定,那么这部分财产会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结婚后是反之的道理,结婚后,夫妻财产默认为共同财产,但是也可以进行书面约定,某些财产只归一人所有,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某些财产只归一个人所有,那么也无法实现这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三) 明文确定共同所有和分别所有
在我国2001年时又对《婚姻法》做出了一定的调整,这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和个人财产部分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存在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原本结婚之后,二人的财产就都属于共同财产,不会出现其他的复杂问题,但是这时候不一样了,结婚之后,也可以拥有个人财产,这对于新世纪夫妻双方财产的保护和关系的协调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四) 明确婚前婚后各类财产归属
在2011年,我国对于《婚姻法》中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其中对于容易出现争议的共同财产都进行了列举,并且确定了这部分财产的归属。首先,婚前财产的归属十分明确,就是个人所有,也不必再做书面约定。其次,对于婚后个人所获得的部分财产归属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比如婚后一方获得父母出资赠予的不动产按照出资情况来作为财产的划分,另外,关于婚前贷款不动产以及婚后按揭不动产、婚内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总的来看,我国《婚姻法》的财产范围变化趋势就是从大范围向小范围发展,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越来越少,划分起来也越来越复杂。夫妻双方能够通过书面约定来划分财产的形式也被认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和我国经济水平发展、家庭财产增多、个人婚前财产增多、不动产产值增大、无形财产的价值被重视都有很大的关系。
三、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缩小影响夫妻关系
当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有越来越多原本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被重新划分,划分成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父母赠予自己子女的财产部分,只能属于一方的财产。其中一方就有权利来独自处理这部分财产。所以说,现如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缩小,也就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越来越少,夫妻之间可以共同进行处理的财产内容在减少,而只有夫妻一人来处理的财产内容在增多,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的实施期间,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影响到夫妻二人的感情。
(二) 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不足
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在夫妻形成事实分居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得到合理的分配,而不应该再由夫妻一方来控制另一方的财产。因为有很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处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从而形成了更大的矛盾。实际上,夫妻分居期间,可能已经马上走入离婚状态,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划分,提前做好预案,避免日后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或者被消费的情况。
(三) 无形财产的期待利益很难做出明确划分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一些无形财产也做出相应的保护和划分规定,但是具体在进行无形财产的划分时,很难对无形财产的未来收益做出明确的预估,所以一般在进行实际的无形财产划分时存在很大的困难。一些看起来短期不会获得明确收益的无形财产可能不会引发矛盾,但是一些存在潜在收益的无形资产就会存在矛盾的可能性。所以,《婚姻法》中的这些共同财产的划分也影响着夫妻感情,甚至造成离婚时不必要的矛盾。
四、对于《婚姻法》共同财产制继续完善的思考
(一) 进一步合理调节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在共同财产范围方面应该做到进一步的调整,比如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个人财产也可以允许双方约定归属。那么,尤其是在夫妻关系和谐紧密的情况下,这种能够转换财产归属的方式可以更加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当然,前提可以是个人财产属性。另外,夫妻双方在家庭付出的劳动和关心程度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的依据,总之,要尽量人性化,符合法理,也考虑到情理。
(二) 完善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划分制度
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做出一定的公示或者是公证,可以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受理这方面的工作,这有助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阶段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公正平等,避免夫妻双方一旦离婚产生的财产方面的诉讼,减少离婚类型的民事案件发生率。
(三) 构建合理的夫妻财产利益补偿机制
当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能获得的财产类型也越来越多,一些新型的财产类型如何进行分割,可能很难有合理的规定。比如一个价值几万元的游戏账号,是否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何进行财产分割,也很难进行敲定落实。另外,还有一些无形的、没有生成盈利的知识产权类的财产,也很难进行分割。所以,在未来也有必要构建合理的财产利益补偿机制,比如,一方拥有这部分财产,另一方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偿,从而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方面的调整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只是在《婚姻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异议,很多社会中的人,尤其是女性,对于《婚姻法》中的一些新规定感到不能接受,这与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也有一定的关系,很多人不能在短时间内接受西方财产制度,尤其是女性往往作为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其希望法律对自己的权益有更多的保护,所以《婚姻法》在共同财产范围方面仍然有待更新和调整,从而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标准,促进夫妻关系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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