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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天网”捕鸟售卖 男子非法狩猎获刑

发布日期:2019-10-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今年5月初,曾某(另案处理)在吕某家吃饭,提议用丝网捕鸟食用及销售,吕某表示同意。5月12日,曾某带着丝网驾车与吕某一起来到岳阳县黄沙街镇某地段的后山上,用丝网和竹竿设置一幅“天网”,当天共捕鸟9只,随后几天二人继续在山上捕鸟出售或放在家里。5月16日,曾某又买了10副丝网,设置了10幅天网捕鸟,次日被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后在曾某及吕某家中查获所捕获的鸟29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另外,曾某、吕某以人民币158元的价格出售了9只斑鸠给他人。吕某及曾某捕得各种鸟类38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4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在禁猎区并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3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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