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两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2-08 作者:单义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袁术、何海波等人从宁乡县驾乘小车到达甘肃省庆阳市镇园县三岔镇,4月11日、12日,被告人采用由何海波驾驶小车、袁术用气枪射杀猎物方式在三岔镇附近的山林中打猎,共猎得雉鸡72只和石鸡2只。期间,被告人何海波支付8450元通过三岔镇村民马小峰(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若干。
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袁术、何海波返回到宁乡县城郊乡怡宁新村术哥特色菜馆门口时,被宁乡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现场从两人驾乘的小车上查获野生动物死体351只,气枪1支。经鉴定,被查获雉鸡292只、石鸡25只、原鸽1只、草兔30只、狗獾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狩猎枪支系用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术、何海波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猎得野生动物7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此案是宁乡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该院副院长张罗文指出,此案给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此案涉案的雉鸡、石鸡、草兔等均属 “三有”野生动物, 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非法狩猎在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此案中两被告人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气枪猎捕74只野生动物,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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