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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刘政伟律师

  大兴土木修建建筑物或者公路、水利等工程,我们一般人只看得见工程的观感进度,但是在修建过程或修建完成后往往会出现许多需要协调的纠纷,也许最后就会诉诸法律。那么,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下面就和工程纠纷律师具体了解一下吧!
  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焦点是在工期、管辖法院、时效等问题上,文章对这些问题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您还需要明确工程合同的相关要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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