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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变迁实证研究(2)

发布日期:2019-11-06    作者:姚雷律师
  上述股权分布标准还原了《证券法》立法本意,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股权分布要求,扩展了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开发行、并购重组等手段做大做强的法律空间。
  二、与股权分布退市标准有关的监管案例实证研究
  (一)苏泊尔案例
  SEB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EB 国际”)已于2007 年11 月21 日公告了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决定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苏泊尔 (002032)49,122,948 股股份,本次部分要约的要约期为期30 天,已于2007 年12 月20日15:00 时届满,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14.1.1条第(四)项、第 14.3.1条第(十)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以及《关于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若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则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苏泊尔总股本保持不变,为21,602万股,其中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苏泊尔总股本的11.20%,低于25%,按照前述规定,苏泊尔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为使苏泊尔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集团”)出具相关承诺函,其承诺内容如下:
  SEB国际承诺:鉴于SEB国际持有苏泊尔52.74%的股份,成为苏泊尔控股股东,为维持苏泊尔上市地位,SEB国际承诺将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泊尔《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苏泊尔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提议以苏泊尔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的方式,或以苏泊尔未分配利润向苏泊尔全体股东送股的方式,或以前述两种方式的组合增加苏泊尔总股本,增加比例为每10股现有股本增加10股的方式解决苏泊尔上市地位的问题,并承诺将在苏泊尔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就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
  苏泊尔集团承诺: 鉴于苏泊尔集团目前持有苏泊尔24.59%股份,作为苏泊尔第二大股东,苏泊尔集团同意SEB 国际上述提议,并承诺将在苏泊尔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就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
  在上述计划实施完成后,苏泊尔总股本将上升为43,204 万股,超过4 亿股,苏泊尔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将不发生变化,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苏泊尔总股本的比例为11.20%,超过10%,苏泊尔股权分布将具备上市条件。
  为使苏泊尔能够顺利完成上述解决苏泊尔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方案,公司股票自2007 年12 月28 日起复牌,将正常交易至2008 年1 月17 日;自2008 年1 月18 日起,公司将申请股票再次停牌,直至2007 年度报告披露、且大股东提议的增加总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后再复牌。公司初步预计2008 年3 月20 日前股票将复牌交易。
  根据以上计划,苏泊尔已于 2008 年2 月29 日披露了公司2007 年度报告,2008 年3 月20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并于2008年3 月24 日公布了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本次转增股本后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08 年3 月28 日。上述计划实施完毕后,苏泊尔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苏泊尔股票于2008年3月28日复牌交易。
  (二)京威股份案例
  2012年3月9日,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威股份”,00266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深交所上市,上市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012年4月18日,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王立华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8.1条第(十)款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不属于社会公众。按照该项规定,公司副总经理王立华买入公司的股票后,社会公众持股即已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012年5月2日,京威股份监事会主席周先生向公司监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公司股东上海华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德”)为周剑军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先生通过上海华德间接持有公司6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根据《公司法》第53条、第11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10条等规定,因周剑军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周先生辞职的生效日期为新的监事选举产生之日。
  2012年5月4日,因其社会公众持股已经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京威股份发布了《股权分布连续10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风险提示公告》。
  2012年5月14日,京威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公司总工程师陈某作为公司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公司总工程师陈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5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2年5月 30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公司总工程师陈双印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2012年5月18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中环投资与第二大股东德国埃贝斯乐提交的《股东承诺函》,上述两位股东在承诺函中均承诺参加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总工程师陈双印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等议案投赞成票。上述前两大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5%。
  2012年5月30日,京威股份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总工程师陈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的议案,周先生辞职正式生效。周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上海华德不再是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也不是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海华德持有公司的6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属于社会公众持股;同时,拟新任监事陈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至此,京威股份社会公众持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48%,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彻底消除。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和其他监管机构无关)
  附件:我国有关股权分布退市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则条款变迁
  一、1994年《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二、1999年《证券法》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三、2006年《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已被废止)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十)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本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操作程序执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12.13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因出现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4.1.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因13.2.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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