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网络直播乱象 营造良好网络文化空间 ——广东湛江中院关于网络直播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9-12-18 作者:丁嫣律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湛江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网络直播纠纷11件,均已结案。其中,2017年4件,2018年5件,2019年1月至10月2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直播内容低俗化、同质化。由于网络空间具有无地域限制及虚拟性的特点,能打破现实社会的地理界限及社会身份束缚,从而为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教唆犯罪,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提供了空间。调研的案件中,传播淫秽色情2件,占18.18%,侵犯他人肖像权2件,占18.18%,网络赌博5件,占36.36%,其他类型案件2件。
2.直播效果影响较大且具有快速性、交互性特征。在网络直播活动中,受众的体验感、参与性较强,基于猎奇心理,易于接受张扬叛逆的网络文化和另类的价值观以获得存在感。
3.参与主体文化程度不高且呈现低龄化。由于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不高,大多数直播主体文化程度较低,均为大学以下学历,他们对法律知识缺乏全面认知和理解,为提高直播流量和薪酬收入,容易采取不当手段,触法违法。直播受众中青少年占比较高,他们阅历不丰富,认知浅薄,易于追捧“新奇特”的网络直播文化,有的因无力打赏或讨好主播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二、原因分析
1.网络立法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现行网络立法并未成系统化,且内容交叉,存在立法滞后和空白。如对违规直播行为的定性不够精准,行政处罚力度过轻,且属偶然性的针对热点直播事件的事后惩治等。
2.网络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由公安、广电、文化、网信、工信等多部门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行政监管资源并未获得有效整合,容易形成“九龙治水”的状况。而在利益驱使下,直播平台在同质化的竞争中自我监管制度难以有效落实,甚至因违规直播成本低、效益高、查处难而铤而走险。
3.直播行业缺乏有效规范。作为内容生产者的主播,他们大多数没有时间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内容,只能将自身的身体语言、穿着与互动变成直播内容,但由于竞争激烈,部分主播打擦边球,通过低俗、暴力、色情等内容吸引受众关注。
4.用户角色缺乏公开化。在网络直播中,由于用户的真实身份及社会关系均被隐藏在虚拟账号之后,即使部分受众为寻求认同、猎奇窥私和消费满足心理,以及追求现场真实感,而发表违反良知的言论,也无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更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直接谴责,这些因素助长了色情、低俗、暴力等信息的传播。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转变以网络数据安全为视角的立法方式,确立以网络行为规范化为主要方向的立法技术,通过整合现有的网络直播法律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标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各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方式,使网络直播的行政监管标准化、程序化。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明确界定网络公共秩序的含义及新型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加大力度严惩危害网络公共秩序的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等。
2.进一步优化行政监管措施。通过整合公安、广电、文化、工信、网信等部门行政资源,明确职能分工,形成多部门联合协同监管模式,避免责任主体不明、执法标准不统一、政出多门的情况发生;建立专业、规范、统一的技术执法队伍,改变传统的“关键词屏蔽”“人工审查”的方式,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监管手段的运用,提升行政监管技术水平;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实行主动有效的动态执法。
3.进一步强化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要搭建行业安全评估体系和指导标准,细化行业准入、直播内容分级、资质审查等制度标准,转变直播平台竞争模式,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转变以流量度为主的薪酬模式,将用户评价和第三方监督制度引入直播利润分配体系,实现直播薪酬制度的科学合理化;引入网络数据采集、音频视频识别技术,根据流量波动和异常峰值对直播内容进行智能预警和应急处置,同时也要设立举报渠道,对于违法规范的主播实行黑名单制度。
4.进一步培树网络直播文化的主旋律。应注重树立文化传播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弘扬时代精神,打造高品质文化内容;挖掘整合现有的直播资源,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主播者,输出优质直播内容,构筑健康向上的直播环境;直播平台、主播者要根据受众合理期待设置直播议题,有效引导舆论和监控舆情,实现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确保网络直播话语权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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