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盛贵强奸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盛贵化名“张学川”通过QQ结识被害人范某(女,时年18岁),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聊天,二人渐渐熟悉。张盛贵多次要求范某做其女朋友遭拒,后范某答应与张盛贵做兄妹。同年7月5日,张盛贵与范某相约见面,并到公园游玩、逛街、购物。二人午饭后,张盛贵以天气太热为由,提出要去宾馆洗澡,让范某一同前往,并一再请求范某等他洗完澡再离开,范某答应。此后,二人来到一家旅馆,张盛贵以自己未带身份证为由,以范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旅馆。洗澡结束后,张盛贵锁闭房门,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刀威胁范某做其女朋友,胁迫范某把身体给其看。范某见状,欲打电话求救。张盛贵即抢走其手机,并将范某强奸,还用手机拍下范某数张裸照。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盛贵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盛贵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盛贵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盛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盛贵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净化网络空间,保护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盛贵通过QQ结识刚刚高中毕业的范某,取得范某轻信后,即与范某相约见面,最后以洗澡为名骗得范某一同开房,趁机在房间内将范某强奸。该案的发生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危险。
相关法律问题
- 被告强奸,如果对方撤诉,那被告人有可能出来吗? 5个回答0
- 你好!被告强奸妇女送进重型看守所关了15天检查院不批捕到派出所取保 9个回答0
- 强奸案被告不承认原告没有有力证据怎么办 13个回答0
- 案子在南开法院开的庭,结案为传销组织,被告人是西青人,我在深圳交 3个回答0
- 起诉被告人应该去被告居住地,还是事发地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二审开庭审理 未当庭宣判
- 精液血型为O型,被告人血型为B型,徐某强奸案无罪判决一案 本案荒谬之处实不能以道里计,虽然案发时间在1990年,时日尚早,但彼时的鉴定技术已足以对血型作
- 被告人犯强奸罪 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驻马店刑事律师
- 该案中被告人强奸妇女构成既遂还是未遂
- 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 被告人赵志勇、李娜等人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当庭宣判
- 被告人赵志勇、李娜等人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当庭宣判
- 被告人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论处?
- 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参与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 帮人办事没办成=诈骗吗?关于收钱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 大学生出借银行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不起诉?
- 刑事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有效辩护?
- 潍坊市帮信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辩护案例分享·
- 潍坊市恶势力案件辩护案例分享
- 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男子获刑一年
- 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 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 潍坊市坊子区非法经营者代理案例
- 受贿罪无罪的事实和理由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 潍坊高新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 利用出售百度网盘资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二缓三
- 潍坊昌乐成功辩护开设赌场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