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魏俊冰律师
  毒品是我国国家严格禁止的,对于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等数量较大的或者非法运输这类毒品,是会承担刑事责任的。
  那么如果涉及到毒品罪,具体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含量折合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相关犯罪标准,如果您也涉嫌毒品罪,一定要尽快找律师为您进行辩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