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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具体继承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30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述:
        周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生有子女五人即周×4、周×3、周淑敏、周×1、周×2。郑某因死亡于2007年3月14日注销户口,周某于2012年1月29日死亡。周淑敏于1985年12月22日因车祸死亡,生前育有子女二人即本案原告王×1、王×2。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周某与郑某的父母均先于周某、郑某之前死亡。周某(乙方)生前与国家国内某局(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西城区三道栅栏某号楼某号房屋(总建筑面积52.9平方米)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此后上述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2012年4月8日,周×1、周×4、王×1、王×2作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周×2签订《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周勋已故,被拆迁房屋坐落于三道栅栏某号,……经家庭直系亲属、子女共同协商一致后,现同意委托周×2为我们的代理人,我们一致同意将补偿款做到周×2名下。”同日,周×2(乙方)与拆迁人(甲方)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因危改建设,需要拆迁乙方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总计:人民币2599273元。”庭审中,被告周×2陈述其于2012年6月8日代委托人领取了上述3门3号房屋的拆迁款共计2599273元,此后该笔款项由周×2保管。2012年7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局”出具证明,内容为“周某与周勋系同一人,原为我局管理的离休干部,已于2012年1月29日病故。” 
        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周×2曾经在庭审中明确承认周某去世后遗留存款10万余元,由其保管,扣除3万元丧葬费用后已由四被告分割。此后,被告又主张周某遗留存款已经全部用于丧葬费。原告认可周×2所述周某去世后遗留存款10万元的事实,不认可周×2此后的变更意见,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周某丧葬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分割周某遗留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周×2给付原告王×1、原告王×2共计人民币六十六万九千八百一十八元二角五分。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周×2给付被告周×3人民币六十四万九千八百一十八元二角五分。三、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周×2给付被告周×1人民币六十四万九千八百一十八元二角五分。四、驳回原告王×1、王×2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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