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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车主却被判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19-12-31    作者:龙慧珠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2日晚,陈某、刘某一起喝酒后于21时50分许,陈某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刘某驾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搭载陈某在道路上行驶,22时00分行驶至路口掉头时与第三人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教唆刘某驾车逃逸。当日23时50分许,刘某到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主被告人陈某明知刘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教唆其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刘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陈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均应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形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 间接正犯 
        明知驾驶员已经饮酒或处于醉酒状态,仍强制、胁迫其驾驶机动车; 
        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且不给其叫代驾。 
        二 教唆犯 
        明知他人已经处于饮酒或醉酒状态,仍教唆其驾驶机动车。 
        三 帮助犯 
        明知借用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车辆所有人仍向其出借车辆。

小匠提醒
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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