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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裁定未送达给债务人 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日期:2020-01-10    作者:杨谦律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诉前保全裁定书无法送达或未送达被申请人之情形,此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诉前保全裁定书无法送达或未送达被申请人,导致这种主张权利的意思未能到达债务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观点二、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引起时效中断,并不以裁定书送达债务人为前提或生效要件。只要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债权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自)力救济两个方面。债权的私(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自助行为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在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私力救济方面,法律规定了必须具有相应的情形和条件,这种主张权利的意思需到达债务人,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包括: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等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公力救济,主要是指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当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亦属于公力救济范围,同样具备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与私力救济不同,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等公力救济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无须具有相应的情形和条件,主张权利的意思亦无须到达债务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公力救济中的一种,诉前保全裁定未送达给债务人并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为:其一、法律并未规定需以裁定书送达债务人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或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诉前保全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且未附加任何前提。只要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其二、如果诉前保全裁定必须送达给债务人,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社会生活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玩失踪、躲猫猫极为常见,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情形下,债权人通过私力救济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常常会因为主张权利的意思亦无须到达债务人导致无法达到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在债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公力救济时,如果再附加相应的条件,比如诉前保全裁定必须送达给债务人,极有可能在送达之后,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势必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引发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最终使公力救济措施可能难以正常实行。
  综上所述,在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应该牢记的事项,在私力救济无法奏效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申请诉前保全等公力救济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公力救济中断诉讼时效,不应当附加申请通知到达债务人、裁定书送达债务人等条件,只要提起了诉讼、仲裁或申请了诉前保全等公力救济,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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