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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无房-成功获取30万补偿及车辆

发布日期:2020-01-13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离婚案-女方获取经济补偿3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归女方所有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现役军人丈夫长期遗弃,又多次起诉离婚,无奈委托律师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中有利调解,法庭和对方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女方长期患病,现阶段除了精神方面有些疾病而且还有慢性肾炎,而且双方之间又明显无房,离婚后女方将无住所。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男方补偿女方30万元,夫妻共同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前期耗尽夫妻共同存款不再追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7 4年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住所地本市,现住南京市。
被告B,女,汉族,1 9 8 0年生,住所地本市,现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 01 4年9月1 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原告A和被告B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 0 0 3年登记结婚扎于2 0 1 1年生一子C,现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桌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每月对C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三、苏A别克凯越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被告B搬出南京市后将车交付被告B; 
        四、被告B于2 01 4年1 1月2 9日前搬出南京市,B不再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五、原告A补偿被告B 3 0万元,3 0万元于2 01 4年1 1月2 0日前付至法院账户;B搬出南京市后,至法院领取3 0万元补偿款: 
        六、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包括原告以后可能获得的相关权益及补偿); 
        七、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1 0 0 0元,减半收取5 0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人与人之间的因缘,或恩或怨,或善或恶,皆是前世之因所促成的果报。然而,当用忍的态度去对待一切时,即使是恶缘也能得到善解,会转变为善缘。虽然忍是一种苦,但当你看到周围的生命因为你而变得快乐时,你会感受到真正的幸福。在这幸福中,你的心灵也会变得更加善良和宽容,你将得到心灵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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