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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1-13    作者:张学增律师

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和因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是指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30天内提起诉讼,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基于申请人申请和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30日内起诉但败诉的,其应当承担由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也应当对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和因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是诉前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因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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