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适用死刑的情形
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杀人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刑事辩护律师要做好这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就应熟练掌握这方面的司法政策。《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这里的民间纠纷包括:邻里纠纷,因工作、生活等矛盾引起的纠纷,农村的民间纠纷和城市的民间纠纷等。在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些案件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极大,又没有其它从轻情节,仅因民间纠纷引起,不足以影响死刑的适用。现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形论述如下:
一、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杀人的情节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会不相同,适用的刑罚就会有区别。例如邻里间因琐事吵架,被告人随手拿起铁铲,将被害人打死,此时,尽管被害人没有明显的过错,也没有其他从轻情节,但是,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对于这种犯罪手段、情节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即使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不成,也可以不适用死刑。但是,如果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被打后逃跑,求饶,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用铁铲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明显的过错,民事赔偿调解不成,可以适用死刑。
二、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手段虽然是犯罪情节的一部分,但由于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不同,杀人手段不同,反映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就不同。此时,犯罪手段也会成为影响判处死刑的情形。
三、犯罪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死亡的。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手段一般,如果没有从重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如果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致两人以上死亡,一般可以判处死刑;如果被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具有其他重大从轻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但应从严掌握,尤其是杀死多人的案件,不判处死刑应有充足的理由。2、致人死亡,又致人重伤的。致一人死亡同时又致人重伤的,如果伤情特别严重,或者重伤多人,又没有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3、故意杀人未遂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但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伤情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的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罪行极其严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前、犯罪后的表现,如犯罪前是否有前科劣迹,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赔偿等来考察。如果犯罪动机卑劣,比如为了独吞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了致被害人于死地,精心策划,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实施杀人行为时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毫无节制;犯罪前有前科劣迹的暴力犯罪记录;犯罪后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有钱不赔等等。这些情节就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如果杀人犯罪的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五、犯罪对象受法律特殊保护。少年儿童、怀孕妇女、年迈老人、残疾人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如果杀害的对象是这些弱势人员,在没有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是因为这些被害人通常没有什么过错,他们往往是被迁怒而代亲人受过。如小孩的父母与被告人产生矛盾,被告人考虑打不过对方,便迁怒无辜,将小孩杀害,此时,如果没有从轻情节,一般可以判处死刑。
六、累犯。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是否适用死刑,应考虑以下两方面:1、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是否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2、累犯的前罪性质,释放后再犯新罪的时间。如果前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释放后不久又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如果前罪较轻,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一般,或者同时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可以不判处死刑。
七、雇凶杀人。这种故意杀人案件都是预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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