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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合法使用自己房屋 ----不得因疫情阻止医生小区(村)里的家

发布日期:2020-02-10    作者:郭天喜律师

        近日,媒体盛传一则消息:在全国医疗界和社会各界人士奋不顾身防治疫情的时候,某城市教育小区物业和业主表决禁止两名医生回到小区里的家。这则闹剧,让人们看到了裸泳众生相。 
        首先,无法定事由,任何人不能限制或者禁止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物业。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两位医生的房屋在上文提到的教育小区,他们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他们可以不受限制的出入小区和回家。其他业主和物业不允许该两位业主进入小区,不允许他们在疫情防治期间不得回家,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还以“集体作恶”方式,侵犯了两位医生的私有财产权。 
        《民法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样是业主,人人都有平等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两位医生的财产权利与其他业主的权利没有优劣,没有先后,诸多业主以“表决”方式禁止两位医生进入小区回家自己家,显然是把自己的财产权利置于两位医生的财产权利之上,毫无疑问是违法和荒唐的。其他业主的“表决”无非是其侵权的具体方式和违法的具体形式,违反了法律关于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规定。 
        《物权法》第4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两位医生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物业和其他业主禁止两位医生进入小区回家,是对两位医生财产权利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任何侵权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都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要通过惩罚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驶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两位医生回家,使用自己的房屋,是依法行驶对其房屋的使用权利。众多业主和物业“表决”禁止两位医生进入小区回家,是对该两位业主行驶自己房屋使用权的侵权行为。 
        其次,物业参与拒绝业主进入小区回家,首先道理是侵权行为;同时,物业违反了合同义务,哪有管家禁止主人回家的?再次,充分说明了物业的不称职和肆意践踏业主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很明确,物业和业主之间是契约关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是物业服务买卖关系。其物业禁止业主进入小区回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是对业主对自己房屋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并且严重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违约和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没有禁止业主进入小区回家使用自己房产的权利,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赋予物业公司这样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服务提供者不具有限制业主使用自己财产权利的法律基础。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导致业主财产权利收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不允两位医生进入小区回家;也不因为组织其他业主“表决”禁止两位医生业主进入小区回家,就把违法行为“漂白”,不会因此就把违法行为合法化。相反,其行径更加卑劣!要作恶,还要扯上别人垫脚,还想冠冕堂皇地以所谓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形式为自己张目和免责。难怪,社会上多有取消物业公司,由社会管理物业以及业主自治的呼吁,且不说其呼吁是否更好,至少说明不少业主对物业是持失望和彻底否定评价的。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又是什么给了物业公司胆子公然拿着业主钱侵犯业主的财产使用权?!这是社会上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的一个很重要表现,相对于拿钱不干活的矛盾,这个矛盾更加突出。说到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物业管理调理》第46条也明确禁止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再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很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代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看看这个“教育小区”干了什么?竟然是侵犯业主权益! 
        再次,政府应当依法行政。 
        政府及时正确履行职责,也是依法行政。《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胡总恶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有关部门遇到这样的情况,应急情况下,应当毫不犹豫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并通告全体业主,及时有效制止侵犯医生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实施,促进社会和谐。 
        再次,拒绝医生回自己家,也是职业歧视,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医生不因为职业原因比任何人人格低贱,更不比同小区其他业主法律地位低。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表决”行为是对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的公然违反。现代社会提倡了上百年了的人人平等理念,怎么到了这个小区就被异口同声抵制了呢?除了物业公司水平差和业主素质有待提高,还有什么更好解释吗? 
        再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期间,公然歧视医生,伤害了医生感情,撕裂医生群体,不利于疫情防治,应予禁止。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各职业、各阶层的人都能平等和和谐共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克时坚,战胜疫情,最大限度挽回身受疫情困扰的人们的生命健康。在这场防治疫情的阻击战中,冲锋在前的是医生,众多医生抛家弃子,投入到这场全民防疫的抗战,置自己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他们是我们的英雄,我们健康的保护神。全社会应当与医生一起并肩作战,为医生防疫工作提供最大的便利。 
        新闻中说的“教育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竟然反其道而行之,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阻断医生回家路,撕裂不同职业群体人群,政府职能部门不但应当对物业公司的物业资质重新审核和评定,还要对业主委员会履职行为进行“指导”,对其中涉嫌违法人员,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违法者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提到教育,“教育小区”以这种方式站到舆论风口浪尖上,是不是教育沦落的缩影? 
        最后,不得不说总理的要求和建议,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工作时候,“建议”企业要有“法律顾问”。 
        物业在遇到敏感问题时候,请首先咨询自己的律师,看看合法与否,能不能做,企业的权益有没有保障。 
        总理的话要从两个方面看,站在企业角度,总理关怀企业,希望企业发展,经济繁荣。另一方面,难道不是总理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出的要求吗?!总理也是在宣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希望随着社会文明发展,城市人文提升,人与人都能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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