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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隔26年起诉仍有效

发布日期:2020-02-18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周某、周某萌、周丙等二十人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而将周丁等三被告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已经时隔26年,但系物权请求权纠纷,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请时效,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周甲、周乙、周丙和被告周丁四人系同胞兄弟关系,其余原、被告均系上述四人家人。1986年玉林市南江镇某村6队为社员分配宅基地,依据原告周甲、周乙、周丙与被告周丁的申请,该队将210.6平方米给上述四人及其家人共25人使用。19915月,被告周丁以其之名向有关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家庭人口为25人。19917月玉林市政府给被告周丁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占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此后,被告周丁在该土地占用120平方米修建房子。近年来,三原告陆续退休回家居住,商量要在9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房,但被告却拒不准建,并以原告从1987年知道至今年已经26年,该案已超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对原告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包括原、被告在内的25人,他们对该讼争的集体土地享有共同共有的使用权。讼争的土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按25人计算,每人应有的面积是8.424平方米,二十原告共有的面积是168.48平方米。故法院对于二十原告要求三被告从讼争的210.6平方米土地分割出90平方米给其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该案系物权请求权纠纷,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请时效。故判决三被告将未建成房屋部份分割90平方米给原告周甲、周乙、周丙等二十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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