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隔26年起诉仍有效
发布日期:2020-02-18 作者:张静律师
该案原告周甲、周乙、周丙和被告周丁四人系同胞兄弟关系,其余原、被告均系上述四人家人。1986年玉林市南江镇某村6队为社员分配宅基地,依据原告周甲、周乙、周丙与被告周丁的申请,该队将210.6平方米给上述四人及其家人共25人使用。1991年5月,被告周丁以其之名向有关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家庭人口为25人。1991年7月玉林市政府给被告周丁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占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此后,被告周丁在该土地占用120平方米修建房子。近年来,三原告陆续退休回家居住,商量要在9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房,但被告却拒不准建,并以原告从1987年知道至今年已经26年,该案已超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对原告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包括原、被告在内的25人,他们对该讼争的集体土地享有共同共有的使用权。讼争的土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按25人计算,每人应有的面积是8.424平方米,二十原告共有的面积是168.48平方米。故法院对于二十原告要求三被告从讼争的210.6平方米土地分割出90平方米给其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该案系物权请求权纠纷,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请时效。故判决三被告将未建成房屋部份分割90平方米给原告周甲、周乙、周丙等二十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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