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疫情之下的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20-02-28    作者:张超律师

疫情肆虐,全国人民上下一心,齐心合力为武汉加油,阻击疫情。但仍有许多个人和单位趁此期间,为一己之私通过哄抬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如销售“天价”口罩,哄抬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等物品价格,不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涉疫”非法经营罪相关法规
(一)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1、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新案例: 
       基于以上法条可以得知,国家针对疫情时期的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比非疫情时期更为严格,据统计自疫情蔓延开始,截止到2020年2月21日,各地公安机关累计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案件274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案件1787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哄抬物价犯罪一件,即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谭某某将平时售价50元一盒的口罩提高到600元一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点评: 
       疫情防控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各机关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故利用疫情谋取暴利,哄抬用于疫情防控、生活物资等物品价格,于人无益,于己更无利,切莫贪求小利,而害人终害己。 
       致力于诈骗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重大案的有效辩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