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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委托征收公司实施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0-03-0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叶**律师、李*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案情简介
       徐女士在武汉市某区拥有房屋,后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徐女士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11月15日,在未收到任何文件和通知的情况下,徐女士的房屋被征收方委托的征收公司强制拆除。房屋被拆除后,徐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律师、李萌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后,首先,经过调查确定武汉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下简称“某区城改局”)为强拆主体。随后,京平律师指导徐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区城改局对徐女士位于武汉市某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某区城改局作为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徐女士的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被拆除,该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拆除原告徐女士位于武汉市某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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