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发布日期:202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被告人张尚芝于2011年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该案中,吴振永是证实张尚芝存在犯罪事实的证人之一。后张尚芝因不满吴振永作证,对吴振永进行殴打,并致其轻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尚芝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被告人张尚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振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93.38元。该判决生效后,吴振永于2014年7月14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时被执行人张尚芝尚在服刑期间。经查询,张尚芝名下无存款,无房产信息,唯一一辆小货车达到报废条件。经向张尚芝服刑的监狱调查,张尚芝入狱后即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张尚芝出狱后,将其名下小货车予以报废,并将部分报废款5000元交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余款1000元留作其生活费,并表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剩余执行标的为38793.38元,但张尚芝患有脑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工作能力,无收入,案件已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吴振永已76岁,无劳动能力,原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吴振永国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证人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是公民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吴振永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其在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后遭受打击报复致身体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法院在对打击报复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积极对受到伤害的证人给予司法救助,既让证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因作证受到伤害,而表现出的惩罚犯罪和抚慰伤痛并重的正当价值取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联动救助的案件,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救助资金不足的困难,体现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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