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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宋福文律师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序幕。问题也随之而来,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呢? 
        该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直接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分歧的关键在于,上述“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包含地方性金融监督管理局。我们都知道,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各地省级或市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银保监会,更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00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规范》3.32项明确提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的结论。 
        但是,银保监会好像有不同意见。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阐述了金融机构范围:”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银行、贷款公司(注意不是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中并未提及小额贷款公司。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是无法从银保监会处领取金融许可证的。 
        2013年起,消费金融公司开始取得金融机构地位。 
        似乎是因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二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仅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列举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之前,人民法院在判断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类纠纷的案由、主体时,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适格主体。 
        从笔者的诉讼实践来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案件,部分法院归类为民间借贷纠纷,部分法院归类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莫衷一是,傻傻分不清。 
        看来,在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文件或就该问题进行答复以前,我们是不能准确得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答案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公布的一则案例(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2218号)显示,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制。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主张嘉泰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宋福文 2020年3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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