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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聘请会计师和律师一起查阅公司资料吗?

发布日期:2020-03-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
判决书节选:
    对于查阅、复制的时间和地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效率,故查阅应在广州绿某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查阅、复制的方便地点在广州绿某公司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同时,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故段某要求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其进行查阅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因并非属于段某行使权利而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广州绿某公司现并不同意承担该费用,故段某要求广州绿某公司承担其聘请会计师、律师查阅相关文件产生的费用缺乏理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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