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伪造材料引纠纷
发布日期:2020-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年妇女要卖房子
“我要办公证,委托别人帮我卖房……”上午,一名穿着时尚、约四十岁的中年女子走进重庆市公证处,向公证员蒋玉球申请办理委托他人卖房的公证。
公证员告诉她,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房子是我自己的。”该女子表示,并将一个离婚证和一份无婚姻登记证明交给公证员。
公证员“火眼金睛”
公证员查看女子递交的离婚证和无婚姻登记证明,发现离婚证上的一组数字符号存在异常。“你什么时候离的婚?在哪里办的手续……”公证员开始询问一些具体问题,该女子顿时支吾起来,神情紧张。
公证员走进另一间办公室,拨通了出具证明材料单位的电话。经查询得知,该女子出示的离婚证和无婚姻登记证明都是假的。公证员迅速回到办公室,但该女子已不见踪影。
类似事件频繁出现
公证员介绍,一些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总是抱有侥幸心理,企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一年来该处识破并收缴各类虚假证件及证明材料数十件。所涉虚假证件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离婚证、结婚证、毕业证、健康证甚至公证书等。
严肃警告这些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将自食其果!
伪造证件证明后果很严重
公证员告诉记者,根据《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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